福建省平潭及闽江口水资源配置(一闸三线)档案整理服务项目询价公告
我方因福建省平潭及闽江口水资源配置工程需要,现对该工程档案整理服务项目进行询价。
一、报价方式:以传真或邮件形式报价(邮件须为原件彩色扫描件)。截止时间:2021年12月30日;在此时段后报价均无效 。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1、工作范围:根据水利工程项目档案移交、管理与利用的需要,将福建省平潭及闽江口水资源配置(一闸三线)工程过程中形成的业主单位档案,委托报价人进行整理、检查、归档、汇总排序、目录数据录入、编码、数字化加工、装订、验收、移交等加工服务。档案整理服务过程中所使用到的场地、耗材、用具、设施设备等均由受托方提供。
2、工作内容:
(1)按照水办[2021]200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项目文件的整理、归档、移交并确保按期通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专项验收。
(2)提供档案整理归档服务与咨询。
(3)应遵守国家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加强本公司《保密规章制度》的实施,对整档人员及相关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常态化,做到不得向委托方以外的人员或部门提供档案内容,以确保项目档案的保密和安全,同时保证委托方档案整体的完整性及不被损坏。
(4)负责为委托方整理一套档案原件。当加工任务完成后,由受托方将做好的档案原件一套全部移交给委托方指定的档案室进行排架,供后期查询利用。
(5)应积极配合委托方的管理,按照合同约定移交完整档案完成所有归档文件的整理及数字化加工等所有工作。
(6)在档案加工过程中如遇上级部门检查要积极配合并负责解释。
(7)委托方将福建省平潭及闽江口水资源配置(一闸三线)工程档案收集完整并全部移交至受托方处后三个月内完成档案整理、组卷、数字化加工等工作。
档案验收标准:符合水办[2021]200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的通知、《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并通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档案专项验收。
三、违约责任
1、若受托方造成委托方移交的档案资料丢失、泄密或委托方知识产权被侵害的,需支付委托方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及其他实际损失。
2、受托方未按询价函规定时限完成档案整理工作的,委托方有权要求受托方予以赔偿。每逾期一天,受托方应赔偿委托方合同金额0.05 %的违约金;逾期超过30日,委托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受托方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3、受托方未按照询价函规定提供服务或服务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相关规范,受托方应按委托方要求及时整改,造成档案整理工作逾期完成的,受托方应按违约责任第2条“受托方未按询价函规定时限完成档案整理工作”的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四、付款方式:受托方完成对委托方档案整理归档的指导、检查后,委托方于三个月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受托方完成档案整理加工工作,并达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专项验收标准后,委托方支付合同金额的50%,等档案通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专项验收后一周内再支付合同金额20%至受托方指定单位的账户。
五、联系方式:
1、联系人:翁晨冰;
2、联系电话:0591-87867621
3、传真: 0591—87888761
4、邮箱:1004431533@qq.com。
六、报价说明:
1、本项目要求报价单位具备有效的独立法人资格;
2、接受询价单位请结合国家相关咨询收费标准,根据以上工作内容自主做出报价,其报价应包含本单位管理费、利润、税费、技术咨询费、技术人员往返项目现场的交通费和差旅费、专家费、会务费、评审费等。
3、本项目最高限价为49.8万元整,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接受询价单位必须承诺能够配备足够的、经验丰富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工作服务内容按期完成,并结合单位自身实力、本项目工作内容、风险特性等相关内容进行最优报价,接受询价单位一经选择确定为该项目服务单位,其报价将作为最终服务合同价,不再另行调整。
4、报价文件按以下资料提交:
(1)福建省平潭及闽江口水资源配置(一闸三线)工程项目报价承诺函及报价表(附件一)
(2)项目负责人证件
(3)其他相关资料(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
福州水务平潭引水开发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7日
附件一:
福建省平潭及闽江口水资源配置(一闸三线)工程档案整理服务项目报价承诺函及报价表
福州水务平潭引水开发有限公司:
我单位已理解贵单位的项目情况与要求,同意按要求对福建省平潭及闽江口水资源配置(一闸三线)工程档案整理服务项目进行报价,总报价为 万元,报价包含本单位管理费、利润、税费、技术咨询费、技术人员往返项目现场的交通费和差旅费、专家费、会务费、评审费等,并承诺我单位所提供的所有资料均真实、合法,近两年内没有不良记录。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 箱:
报价承诺单位:(公章)
法 人 代 表:(签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