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平潭及闽江口水资源配置(一闸三线)工程运营期一揽子保险项目询价公告

2023-06-26 4

各报价单位:

我方因福建省平潭及闽江口水资源配置工程需要,现对该工程运营期一揽子保险项目进行询价。

一、报价方式:受邀请的报价人,以传真或邮件形式报价(邮件须为原件彩色扫描件),加盖报价人公章的纸质报价原件需同时寄送至委托方联系人。寄送的纸质报价文件与邮件内容不一致时,以纸质内容为准,报价时间以收到纸质报价资料为准。报价截止时间:202375日;在此时段后报价均无效

二、工作范围和内容:

一、财产一切险

投保人

福州水务平潭引水开发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

福州水务平潭引水开发有限公司

承保险种

财产一切

司法管辖

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管辖(港、澳、台除外)

法律适用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律(港、澳、台除外)

标的地址

福州市永泰县、闽侯县、福清市

责任范围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前款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保险项目

投保财产包括被保险人拥有或者控制之下的构筑物、各类机器设备等被保险人所有经营、管理、维护、活动、调试所涉及的区域、机电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运营区域、调试区域,检修等场所。

上述投保财产包括:附表所列清单;附表清单中未详细列明,但在被保险人财务账面、合同中或概算中详细列明的财产; 保险期内新增的投保财产,经双方同意特约承保的财产

保险金额(重置价值)  

保险金额(人民币):

844075127(其中机器设备352689581,固定资产491385546)

免赔额

1. 地震和海啸: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2. 其他事故:免赔额:1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因火灾造成的保险责任事故,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2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二者以高者为准。

保险期限

自2023年6月**日00:00时起至 2024年6月**日24:00时止

特别约定

1、本保单特约承保标的包含堤堰、水闸、码头等

2、经双方同意,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清单范围内的保险标的,为足额保险,发生损失时保险人应足额赔付。

3、经双方同意,投保人于收到保险单的15天内支付约定的保险费(保险单收到日以快递签收日为准)。约定支付保险费日期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无论当时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与否,保险人都须承担赔偿责任。

经双方同意,当发生火灾或其他本保险合同承保风险时,被保险人、其代理人、雇员和受让人有义务、有必要采取施救措施,以防卫、保护和恢复保险标的,而不损害本保险合同效力,被保险人或保险人采取恢复、拯救和保护受损保险标的的措施,不应视作放弃或接受委付。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比例分摊。

4、经双方同意,若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价值为出险时的重置价值,则适用下列约定:

(一)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重置是指:

1.替换、重建保险标的;

2.修理、修复保险标的。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保险标的的受损部分经过重置后达到其全新时的状态。

(二)若遇下列情况,保险价值变更为出险时的市场价值:

1.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而推迟、延误重置工作;

2.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保险标的进行重置;

3.发生损失时,若存在重复保险且其他保险合同没有按重置价值承保。

5、经双方同意,对由于使用暴力手段进出保险标的座落地址或被电子监测系统记录的,并经公安部门证明确系盗窃或抢劫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家庭成员、寄宿人员或其他利益方直接或间接参与盗窃及内外串通、故意纵容他人盗窃或抢劫所致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座落地址发生火灾、爆炸时保险标的遭受的盗窃损失;

(三)无合格的防盗措施、无专人看管或无详细记录情况下发生的损失;

(四)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仍归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将已获赔款退还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失部分,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6、保险人同意,所属被保险人的其他项目与本项目互为第三者财产。一次事故导致本项目及所属被保险人的其他项目同时受损时,对于损失赔偿事宜做如下约定:

(1)对于责任归属明确的事故,由负有责任一方的保险合同赔偿。

(2)对于责任归属不明确的事故,可以界定的损失项目由各自所属保险合同赔偿,无法界定的损失项目,由本合同负责赔偿。

附加条款

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2、资产增加条款

3、空运费条款            

4、特别费用条款(累计责任限额100万元)

5、预付赔款条款A         

6、专业费用条款(累计责任限额100万元)

7、灭火费用条款C(累计责任限额100万元)      

8、72小时条款

9、不受控制条款        

10、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11、指定公估人条款

12、地震扩展条款           

13、临时移动扩展条款A

14、自动喷淋系统水损扩展条款   

15、碰撞扩展条款

16、索赔费用条款B(累计责任限额100万元)             

17、成对或成套设备条款

18、弃权与禁止反言条款        

19、建筑物变动条款A

20、清理残骸费用条款 (累计责任限额100万元)        

21、自动升值扩展条款A

22、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23、供应中断扩展条款D

24、便携式设备特约保险条款B    

25、税收条款B

26、恶意破坏扩展条款             

 

二、公众责任险

投保人

福州水务平潭引水开发有限公司

被保险人

福州水务平潭引水开发有限公司

承保险种

公众责任险

责任范围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活动以及由于意外事故造成下列损失或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诉讼费用;

    (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地址

福州市永泰县、闽侯县、福清市

司法管辖及法律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除外)

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3,000万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1,500万,其中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50万,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5

免赔额

财产损失: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0元

人身伤亡:无

保险期限

自2023年6月**日时起至2024年6月**日24:00时止

特别约定

1、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以法院判决或经被保险人、受害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但不超过约定的赔偿限额。

2、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管道爆管、拦河水闸排水时致使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由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是保险人的累计责任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限额。

附加条款

1、消防队与水损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为200万元)

2、急救责任条款

3、交叉责任条款

4、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

5、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

6、罢工、暴动、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7、建筑物改变条款

8、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9、急救费用条款(每次事故及累计赔偿限额为100万元)

 

 

 

三、付款方式:

1、保单生效后15天内支付总保费的100%,支付保费前保险人应提供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四、联系方式:

1、联系人:翁晨冰

2、联系电话:0591-87867621

3、传真:0591—87888761

4、邮箱:1004431533@qq.com。

五、报价说明:

1本项目最高限价为68元整,报价为包干价,报价不得超过最高限价。接受询价单位必须承诺能够配备足够的、经验丰富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确保工作服务内容按期完成,并结合单位自身实力、本项目工作内容、风险特性等相关内容进行最优报价,接受询价单位一经选择确定为该项目服务单位,其报价将作为最终服务合同价,不再另行调整。

2、报价文件按以下资料提交:

1)福建省平潭及闽江口水资源配置(一闸三线)工程运营期一揽子保险项目报价承诺函及报价表(附件一)

2)其他相关资料(营业执照)

 

                           


 

 

福州水务平潭引水开发有限公司

2023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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