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知
2017-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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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用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文件的精神,我司关于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知如下:
一、我司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于2017年7月1日投入使用。7月1日-7月31日为试运行阶段,8月1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正式上线,届时我司衔名定制普通发票即自印发票停止使用,统一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为方便用户开票、减少票据使用量,由我司代收的污水处理费、垃圾处理费将统一开具在水费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内。根据《关于同意将污水费等项目开具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内作为会计原始凭证的通知》(附件一),该发票可作为纳税人缴纳污水处理费和垃圾处理费的会计核算原始凭证。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附件二),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我司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我司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特此通知
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
2017年6月28日
附件一、《关于同意将污水费等项目开具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内作为会计原始凭证的通知》(榕财预【2017】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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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2017年第16号)


